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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著名律师--宋旭律师,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,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,多次承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、上诉申诉案件和集体诉讼案件,引起新闻媒体广泛关注和采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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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载:南宁糖业QFII亿元违规引发监管新难题(宋旭律师接受采访)
作者:转载    发布于:2010-11-03 09:53:40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http://www.sina.com.cn 2008年02月23日 00:14 21世纪经济报道
    这是最好的时节,这是最坏的时节。

  南方雪灾加上白糖期货近乎疯狂上涨,令糖业股在节后迎来“完美开局”。

南宁糖业的“最美好时光”却在2月20日戛然而止。因为境外股东违规买卖股份超过5%,短线炒作获益上  亿元而没有公告,南宁糖业从2月21日起临时停牌。

此前,南宁糖业连续六天拉出阳线,2月20日封于涨停,收盘价26.18元创出历史新高。

  这是公开的国内资本市场境外投资者第一次涉身违规,而高达亿元的跨境追讨也悬疑重重。

南宁糖业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,

目前涉案的马丁居里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MCL)正在与深交所进行沟通,但尚无结果。

  “追回短线收益,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问题,但由于对方已经减持,很可能会面临执行难的困境。” 

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路向记者表示。

  截止到发稿之时,记者尚未联系到MCL的相关人士对此置评。

  亿元追讨悬疑

  “我们也在等MCL给我们出具说明,一旦有说法,我们会及时刊登公告。”上述南宁糖业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。

  2月19日,南宁糖业发布公告,称MCL的两家子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MCIM)和

马丁居里公司(以下简称MCI),在2007 年8月23日至2007年8月30日之间买入南宁糖业1700万股,

并于2008年1月4日至2008年1月25 日之间卖出股票1450万股,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.07%。

  但MCL及其子公司并没有及时公告。

这触及了<证券法>第47条的规定:

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%以上的股东,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,

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,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,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。” 

  上述两家公司在8月份购入时,南宁糖业的股价在13元左右,而卖出之时,已经涨到了20元,

由此粗略算下来,其获益当在1亿元以上。

 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旭律师向记者表示,由于MCL对南宁糖业的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在中国,一旦双方协商无果,南宁糖业可以在中国起诉MCL。

  但面对天上掉下来的亿元“馅饼”,南宁糖业却显得无奈,“现在还是等待对方的说法,还没有进入法律程序。”

上述南宁糖业人士电话中告诉记者。

  MCL为一家英国公司,公司设于苏格兰爱丁堡,获得了QFII的投资资格。MCIM和MCI皆为其100%的控股子公司。

  张路表示,证券法属于监管法,在当地具有管辖权,追回的上亿获益,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。

若收回归公司所有,南宁糖业每股收益可能翻番。但这只是理论上的计算,由于MCIM和MCI已经减持了大部分股份,

无法对其这部分资产进行冻结,因此,一旦诉诸法律程序,很有可能会出现“打赢了官司执行难”的困局。

而南宁糖业是 MCL在国内A股的唯一一单交易。

  不过,MCL旗下的两家子公司,在港交所却持有多家国内企业股份,

包括宁波屹东电子股份公司、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、

天津天联公用事业(3308.643,-122.67,-3.58%,)股份有限公司等。

  对于MCL的这些股权是否可以追偿,法律界人士表示,作为一致行动人的两家子公司,在财务上各自独立,

“除非被认定为共同侵权,否则很难被查封”。

  监管“样本”意义

  这已经不是MCL第一次触到了中国证券法规的“天花板”。

  早在今年8月份,MCL以两家子公司之手建仓南宁糖业的时候,间接持股比例达到6.44%,

从而超过了持股5%以上需要公告的上限。但直到2007年10月24日,南宁糖业的公告才姗姗来迟。

  对此,MCL的解释是由于其交易系统的代码错误,再加上信息披露中英文互译的操作时间延长,

致使信息披露延后两个月。

  而本次违规,南宁糖业方面对自己的辩解则是,“公司没有渠道了解股东买卖股票的情况”。

  张路表示,做为上市公司,南宁糖业的确没有渠道在瞬息万变的交易中,确切了解每一个股东的交易情况,

“因此,第一责任人不是南宁糖业”。

  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称, 南宁糖业有义务对外资股东进行追讨,否则就是对散户的失职。

 张路分析,该案涉及国外投资者,属于涉外案例,存在系列涉外经济案件的管辖、审理、执行和证券监管合作等问题。

  其次,该案涉及境外客户通过QFII下单买卖A股,总体上是一种协议委托关系。

在目前监管体系下,监管者只能监管QFII的操作,对于其背后的客户之间以及客户和其他客户的交易,基本上无从掌握。

QFII背后的客户买卖股份比例达到交易所信息披露要求,亦可能因为缺乏监管而导致投机成功,

上市公司亦无法及时了解详情。

  “当前的QFII制度下,如何监管境外投资者和有外资背景的基金公司,面临现实挑战。

对中国基金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,也是一次机会。”张路说。

  其次,短线交易作为内幕交易的一种,是否可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,避开在指控中难以取证的问题?

张路认为,在司法、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方面,短线交易监管和责任追究可以率先进行,

对于保护投资者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管具有先导和借鉴意义。

  另一方面,证监会“一个人在战斗”的监管困境,也在本次事件中凸现出来。

“如果南宁糖业不披露信息,我们还可能继续蒙在鼓里。”一位股民对此质疑。

  “监管部门可以以此为契机,借鉴国外的一些作法,做出一个判例,使得今后的监管具有参照的样本。”

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建议。

脚注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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